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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传播淫秽信息如何规定?

时间:2024-01-28 01:23编辑:admin来源:新葡萄官网当前位置:主页 > 新葡萄官网多肉植物 > 番杏科 >
本文摘要:网络上传播低俗信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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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传播低俗信息如何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内容所含反感14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俗电子信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惩处:(一)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影、演出、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的低俗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超过5000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登记会员约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与2004年两低施行的司法解释比起,《说明(二)》增大了对于未成年人低俗信息的惩处力度,如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内容所含反感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俗电子信息不道德,包含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提高了量刑的标准。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网站创建者、必要负责管理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拷贝、出版发行、售卖、传播低俗电子信息犯罪中不应分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坚称是低俗电子信息而不遵守法定管理职责,却容许或视而不见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公布以及坚称是低俗网站,而获取资金反对或获取服务借此利润等超过一定危害程度的不道德,可明确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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