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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取保候审可以吗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时间:2024-06-12 01:23编辑:admin来源:新葡萄官网当前位置:主页 > 新葡萄官网多肉植物 > 番杏科 >
本文摘要:一、贪污罪取保候审可以吗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所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并未被被捕或被捕后必须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察、控告和审判,责令其明确提出确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对其未予拘留或继续中止其拘留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 一、贪污罪取保候审可以吗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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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取保候审可以吗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所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并未被被捕或被捕后必须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察、控告和审判,责令其明确提出确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对其未予拘留或继续中止其拘留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 一、贪污罪取保候审可以吗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所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并未被被捕或被捕后必须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察、控告和审判,责令其明确提出确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对其未予拘留或继续中止其拘留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有可能被判管制、有期徒刑或者独立国家限于附加刑的; 2、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行取保候审不致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上相当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分娩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行取保候审不致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拘留期限期满,案件仍未办结,必须采行取保候审的。由上由此可知,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使是贪污罪也是可以展开取保候审的。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个人贪腐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处以充公财产;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死刑,处以充公财产。所谓个人贪腐数额,在分开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腐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的组织、领导贪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腐犯罪集团的贪腐总数额,对其他联合贪腐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予贪腐的数额。

所谓情节尤其相当严重,一般是指根本性贪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尤其根本性的损失、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或者贪腐后议定攻守同盟、吞噬罪证、打击报复证人、逼不退赃,情节尤其险恶的,等等。只有在同时不具备个人贪腐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尤其相当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处以充公则出产。只不具备其中一项的,无法处死刑。2、个人贪腐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反感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处以充公财产;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处以充公财产。

3、个人贪腐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反感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腐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反感一万元,犯罪后有得救展现出、大力退赃的,可以减低惩处或者准予刑事惩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腐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得救展现出、大力退赃,也不得减低惩处或者减免惩处(具备其他法定减低或者减免惩处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腐数额反感五千元,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亦须给与行政处分。对多次贪腐予以处置的,按照总计贪腐数额惩处。

多次贪腐予以处置,是指两次以上的贪腐不道德,既没接受刑事惩处,也没接受行政处置。总计贪腐数额不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继续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腐数额不应总计计算出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腐数额未予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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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由谁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使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成:1、公、 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主动地使用取保候审;2、根据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为的律师的申请人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人, 要求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

要求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上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由领导投 放。再行由主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确保人递交取保候审决定书,告诉其各自应该遵从的规定及分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不应分担的法律后果等,并拒绝 其开具保证书并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取保候审的,应该及时通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继续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取保候审的,应该区别情形办理:负责管理继续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对采行确保人借贷的,及时登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继续执行;对采行保证金确保的,及时通报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保证金,并登录其居住地的派出所继续执行。明确继续执行的派出所应该遵守下列职责:监督、实地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从有关规定;监督确保人遵守确保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背不应遵从的规定及确保人并未遵守确保义务的,及时告诉要求机关。在取保候审继续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背有关规定,应该根据情况处置,即充公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新的缴纳保证金、明确提出确保人或更改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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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来要求的。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人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人主体即申请人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人取保候审。这是一项许可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将要申请人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颁发给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专门从事某种不道德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起维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否有权申请人取保候审呢?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法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地方容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其申请人取保候审,有的地方却不容许。

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被拘留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人取保候审。”这一规定即彰显被拘留的被告人的律师为其申请人取保候审的权力。但也有算作地方的算作司法人员依然以这是法院的说明为由拒绝接受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人取保候审。

这一作法是极为错误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法律所彰显的,它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具备全国性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从的义务。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不继续执行,案件展开到审判阶段以后,法院就可以据此确认有关机关和人员非法褫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从而有可能包含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则有可能沦为对控告方有利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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